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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嘉读法


善言嘉见 | 注册资本实缴20问


作者:徐晓东

一、未实缴风险

1.未实缴的股东什么情况下承担公司债务?

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从实务角度讲,一般是公司被法院执行,没有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将未实缴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破产时,管理人要求未实缴股东缴纳。此即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没有按期实缴出资会不会丧失股东资格?

有可能,因为2023年《公司法》新增加了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失权制度。如果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公司将发出书面催缴书,仍不缴纳的可以发出失权通知。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当然,从现实中讲,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毕竟是人合为主,所以失权通知仅是可以发出,而不是必然失权,所以也不能认为未按期实缴出资必然丧失股东资格。但对于股东可能有纠纷的情况下,需要高度重视按期实缴。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五年内实缴,已注册公司怎么办?

有过渡办法。2023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应当在五年内实缴。而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实缴年限,故实践中很多是几十年。因此2023年《公司法》对已注册的公司规定逐步调整至五年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估计,过渡办法很可能是,一般情况下,已注册的公司出资年限不超过2023年《公司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即不超过2029630日。这个年限应该能满足绝大多数公司的需求。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7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没到出资期限的未实缴股权转让,谁承担风险?

转让人、受让人都要承担风险。受让人要负责缴纳该出资,但是如果受让人没缴,转让人要承担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以往的司法解释中,只说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相关责任,对于没到出资期限未实缴,是否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有不同观点。2023《公司法》对此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如何减资规避风险?

减资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资本未实缴的风险,但不是绝对的。一来,减资需要履行程序,债权人可能要求清偿债务或担保;二来,减资前发生的的债务,可能仍需按原有注册资本承担责任。

减资按《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办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历史出资风险现在如何解决?

需要依据具体情况,采用补足出资、完善出资手续、复核出资、减资等多种方式综合解决。

历史上,实缴制时代很多公司采用中介过桥资金,垫资后立即抽走的方式出资,属于抽逃出资;201431日起认缴制时代,很多公司对出资漫不经心,出资手续不规范,如不注明投资款、不以自己名义出资,甚至转到老板或出纳个人卡,体外循环,在公司账簿无任何记载。凡此种种,皆可能因出资不实而被要求承担公司债务。

近年来,出现了多起10多年前已转让股权的股东,现在公司因欠债无力偿还,债权人查到股东当年出资后立即转走,以抽逃出资为由,申请法院追加此十多年前的股东要求承担债务的案例。

有鉴于此,徐十师团队为公司、股东进行了细致的出资分析,摸查了账簿记载、银行账单及相关合同等资料,针对性定制解决方案,根据情况出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结合其他一些法律与财税操作,基本上解决了历史出资风险。

尽管如此,由于历史早已形成,所以解决方案未必完美,可能仍存在一些风险无法完全解决。所以,新公司一定要规范出资,避免造成今后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出资通用事项

7.需要出验资报告吗?

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验资不是必须的。

目前大部分公司不验资,理由是市场监管局又不收验资报告。不过也有一些公司出验资报告,这些公司通常是接受私募基金投资、申请某种资质等原因。

徐十师建议,虽然验资不是必须的,但验资费用并不高,且有一定作用,所以可以出具。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8.实缴必须要一次性出资吗?

可以分次。《公司法》并无次数限制,关键是要在出资期限前。

9.可以让别人帮我出资吗?

要看如何

如果向别人借钱,用来出资,是可以的。但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如果出资到公司后,立即从公司还钱给别人,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如果是别人直接转账给公司,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股东以自己名义出资,虽然该文件已被《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准则指南也要求关注出资者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虽然现在不强制验资。但这两个文件精神均可参考,至少是存在不被认定为出资的可能性。

因此,如确需别人帮自己出资,则建议由对方转钱给自己,自己再转给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指南

二、设立验资的审验程序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4)出资者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三、货币出资

10.可以用现金出资吗?

直接交现金是不可以的,股东将现金交存公司的银行账户是可以的。

因为《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的,应当存入公司银行账户。存入公司银行账户时,进账单上面注明交款人是股东。其实,股东以现金存入公司银行账户,很多时候是股东从自己个人卡中填了取现单,再填一个公司的现金交款凭证,表面看一个取现加一个存现的业务,但实际上,根本没有现金的进出,只是银行账务处理而已。当然,只要能实现出资就行了。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1.通过银行转账出资,没有备注投资款可以吗?

出资可以备注投资款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验资款等用途。如果什么也没备注,甚至备注为借款,将不被认定为出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要求检查款项是否注明投资款,实务中也有因未备注而不被认定为出资的判例。

法律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指南

二、设立验资的审验程序

(一)货币出资的审验程序

6)检查收款凭证中是否注明该款项为投资款;

12.出资可以打到老板或出纳卡上吗?

当然不行。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要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而且规定公司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

实践中,如果公司进行了账务处理,至少还有一笔应付股东的债务(对股东而言是债权),但往往这种公司财务不规范,个人卡成了内账,体外循环,不但证明不了出资,可能连债权都证明不了。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3.出资后钱可以转走吗?

出资后钱当然可以使用,但问这个问题的多半是想立即抽走资金,即所谓抽逃出资,那么回答是不可以。

一般来说,出资后立即将钱转给股东或者无业务关系的第三人,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如果是真实业务往来,即使是立即转走,也没有关系。比如,公司急需进货,股东立即出资,然后立即转款给供应商,这是完全合法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非货币出资

14.股东可以用公司房屋土地评估作为出资吗?

不可以。

股东应当用自己的房屋土地出资,怎么能用公司的房屋土地当成自己的出资呢?那岂不是成了公司向公司自己出资?

实践中,很多股东认为公司的资产就是自己的。然而,《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即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

当年,由于房地产市场大好,房屋土地涨价不断,所以很多股东将公司的房屋土地评估升值后,记为自己的出资。徐十师亲自经历过不少,其中有些还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处罚。然而,直到现在,也仍经常有人问徐十师类似问题。

在此再次重申,股东不可以用公司的房屋土地,作为自己的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5.用房屋土地出资要过户吗?

必须过户。

虽然最早的《公司法》也就是1993年《公司法》就已经规定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由于当时要在成立前验资,而由于公司尚未成立,所无法过户。因此当时的操作模式是股东向工商局交一个承诺,承诺在公司成立后将房屋土地过户。然而,经常是成立后数年也不过户。2005年《公司法》允许资本两年内缴足,所以此后就要求必须过户。

法律依据:

1993年《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005年《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验资》指南

二、设立验资的审验程序

(二)实物出资的审验程序

7)检查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屋、车辆等出资财产是否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被审验单位;

16.出资以评估报告入账就不需要发票吗?

非货币财产出资,一般仍需发票。不然可能无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有个别例外情况,如个人(非个体工商户)以货物出资。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17.股东给公司垫钱可以算出资吗?

不可以。垫钱形成债权,非出资。

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注册资本1千万元,股东以垫钱方式实际投入2千万元被法院认定为借款,然后仍然以股东未出资为由,判令股东承担1千万元责任。也就是说,在债权人向公司追债时,股东垫钱2千万元,也抵不上出资1千万元。

18.债权出资要评估吗?

需要。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根据《公司法》,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用专利出资有什么风险?

本来,用专利出资是非常正常的,并不存在什么风险。然而,问这个问题的人,很多是想将不值钱的专利以非常高的价格出资,这种当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有不少的自媒体宣传可以帮股东专利出资,具体操作是以较低的价格买入(如1万元),然后评估为较高的价格(如1000万元),进行出资。现实中这种专门中介常常是打包收费,即一次性支付其一个固定的价格如10万元,就帮你解决1000万元的专利出资,提供全套服务。

然而根据《公司法》,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偏低的,股东要承担责任。另外,由于专利增值较高,股东需要缴纳所得税,不过可以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注意,想通过专利评估高价值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时可以调整。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20.所谓人力股、技术股、资源股可以吗?

这些更多是自媒体一种宣传。其中技术股如果是专利技术,当然是可以入股的,其他一些知识产权也是可以的。不过问这个问题的人,基本是想以股东个人的能力(如管理能力)、技术(如擅长专业)、资源(如人脉广泛),来作为出资。很遗憾,不可以。

因为《公司法》要求非货币出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所谓人力、技术、资源是很难估价的,不要轻信自媒体所谓的人力股占多少股、技术股占比多少、资源股怎么计算的公式,那些只是他们个人宣传,并不是法定依据;但关键问题在于,这些与股东个人直接相关的,怎么转让呢?

所以,此事可以休矣。搞不好的话,很多所谓人力股,最终股东发生纠纷,可能会被剥夺股东资格——这是徐十师经历的真实案例。

那是不是没有解决办法呢?有,但此属于另一个问题了,此处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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