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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嘉时讯


有效辩护——陈茜茜律师团队再获锦旗!

2023107日,中秋国庆“双节”后的第一天,善嘉律师事务所陈茜茜律师团队就收到上海客户专程到成都送上的致谢锦旗,上书“用真情温暖人心 用法律伸张正义”!

 

本案是一起刑事案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陈茜茜律师、谭吉坤律师对此案的情节、案件事实进行多次讨论,提出一系列有效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家属对两位律师的工作能力及态度给予了高度肯定,并送上锦旗表达感谢!

 

办案手记:

一、基本案情

2021年底至20227月,当事人伙同几个朋友一起合谋组织卖淫,通过他人介绍,合计招募9个卖淫女,其中有5名系未成年人,因为当事人系“老板”,负责按照一定比例给大家转账,被认定为主犯,未做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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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工作

(一)了解案情,寻找辩护突破口

介入案件以后,通过会见,了解到当事人对公诉人指控的五名未成年卖淫女中有两人存在异议,一人是在案发以后才知道其是未成年,一人(代号小A)是在收到检察院起诉书时才第一次听到小A的名字,在此之前从未听说个这个人,不确定该名卖淫女是否确为团伙招募的。经过仔细阅卷,对比其他嫌疑人的供述和辨认,发现本案五名案涉嫌疑人没有一个人知道小A并作出辨认,案涉其他八名卖淫女没有一个人提到过小A,在案证据除了小A一人陈述是跟着这个团伙在卖淫并指认了其中两个嫌疑人,在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小A是跟着我的当事人团伙在卖淫。

(二)该罪量刑分析

1、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其他严重情形。

结合公诉人对本案的指控,本案客观上涉及到有五名未成年卖淫女,到达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主观上还需要证明我的当事人对五名未成年卖淫女均有明知是未成年的故意,否则不能按照“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判决。

(三)确认本案辩护要点

本案中只有小A单方面陈述是跟着我的当事人团伙在卖淫,但是本案在案的五个嫌疑人没有一个人认识小A,另外八名卖淫女子没有一个人的陈述里提过小A,全案没有一个嫌疑人或证人对小A做过辨认,指控小A系本案的卖淫女证据不足,小A单方面的证人证言不应采信。

当事人不知道小A的存在,就更不可能知道小A是未成年了,对小A没有明知其是未成年人组织其卖淫的故意。

当事人知道另一名卖淫女子系未成年是在本案案发以后才知道的,案发以前并不知情,对于另外一位卖淫女子有组织卖淫的故意,但并非明知其系未成年人后组织卖淫。

三、案件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对抗,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们对五名卖淫女系未成年人均有明知的故意,本案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故全案按照组织卖淫罪的一般情节进行量刑,当事人最终被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结束语:

犯了罪的人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也给犯过错的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公平正义永远不是一句口号,也体现在每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案件里。本案中找到证据关键,重点突破,通过发问、质证、法庭辩论给法庭呈现我的当事人确实并非对五名卖淫女子是未成年人有明知的故意,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