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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CO·Salon】第八期,许登龙律师就“一人公司的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问题研究”做专题分享



  2019年5月17日周五下午,对于善嘉律师来说是激动的Friday,自邓勇主任提出今年是善嘉的“专业能力提升年”以来,善嘉青年律师们便发挥各自专业领域优势,组建了SUN&CO.Salon分享课题小组。这次分享的《一人公司的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问题》是分享课题小组成员铆足干劲,花费近半月的时间所完成。分享课题小组成员就青年律师在实务工作中所遇见的最常见、最基础同时也是运用最广泛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SUN&CO.Salon这个平台向善嘉律师们分享了研究成果。分享活动中,课题小组成员许登龙律师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进行了解读。在实践中,一些民营企业,尤其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往往分不清公司、个人的人格,在订立合同或对外出具文书的过程中既以公司名义进行,又以个人名义进行。因此,公司股东实际上代表公司,但又以个人名义签订的文书的性质的认定问题常常成为诉讼中争议的焦点。若在此类文书中交代了文书起草的背景和有对公司等字句的表述还好,若文书中没有上述内容,甚至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将公司的债务当成自己的债务,对外出具欠条或还款承诺的过程中以个人欠款的名义表述公司的欠款。此时律师需要结合该欠条或还款承诺出具的背景、与公司债务的契合度、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反推个人借贷不成立等多个角度出发,来主张该债务实际为公司欠款,并可通过公司人格混同的规定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讨论活动中,青年律师也提出近期实务中的棘手问题,邓勇主任以自己数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为青年律师答疑解惑。同时也为善嘉青年律师打气,再接再厉。善嘉年,专业能力提升年,我们在努力。